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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司法局原局长王多仁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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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昌市司法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王多仁因犯受贿罪一审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王多仁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董子彪
出处 《党的建设》 2015年第9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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