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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市场主体实行“一址多照”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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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设立一般实行“一址一照”的登记制度,即同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市场主体。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多,住所资源变得更加稀缺,经营场所已经成为很多初始创业者的主要障碍,这一问题在住所数量严重匮乏的农村地区显得尤为突出。能否实行“一址多照”的登记制度,以盘活农村地区的住所资源,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值得各地广泛探讨。
作者 汤艳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5年第18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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