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促进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改革。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后,新修订的《预算法》也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2014年底,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出处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15年第8期29-31,共3页
Budget Management &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