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往往难以依托成型的犯罪现场进行取证,而是需不断接触证据持有者、公共信息掌握者、证人等,大量取证工作的开展成为与有关单位、人员沟通协调的过程。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取证对象的掣肘、公共查询部门的阻碍,司法查询工作有时会面临诸多非技术性难题,严重影响到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一情况却也并不单纯由于被取证对象不配合取证一方面因素所引起。本文在充分论证了自侦取证权力性质的基础上,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为提高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取证的效率,取证权应当在不脱离法律监督权的基本性质之前提下予以适度扩张,建立以说明理由制度为核心的自侦取证权力法律保障体系。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4期126-130,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