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创设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对象上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在住处进行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从而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一种是因犯罪性质特殊而进行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二者明显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和价值,前者解决的是监视居住中住所缺失问题,本质上仍属于住所型监视居住,其适用内容和法律后果上与住所型监视居住应完全相同;
出处
《天津检察》
2015年第4期49-50,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