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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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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4年11月,郭某被某广告公司聘用,月工资3800元,当地最低工资为1280元。今年3月,郭某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郭某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姚某工资7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00元,并在裁决书上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该公司不服,以单位因经营和资金出现困难而未及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诉至某区法院。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5年第8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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