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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两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我担任企划部经理。月薪6000元。近日,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整合三个部门。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负责行使相应职权,对多余的“冗员”则一律调岗,我也被调整到偏远的分公司任职。虽然我仍是担任领导职务,但我以无法照顾家人尤其是孩子为由拒绝。可公司借口部门调整导致岗位缺失,属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认为其有权任意安排。而我必须无条件服从。请问,我真的只能服从安排吗?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5年第8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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