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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财产担保小额债权?法律对“流质契约”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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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赵大伯退休后,通过朋友介绍与从事蓝宝石矿石开采的王某相识。王某称投资蓝宝石矿很赚钱,希望赵大伯能参与开发。于是,赵大伯投入20万元用于采矿。结果由于经营不善,该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3年初,赵大伯找到王某,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内容是王某自愿将一处价值6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赵大伯,如果在两年之内将赵大伯投资款一次性付清,此房产即还给王某;逾期拿不回投资款,该房产所有权归赵大伯。
出处 《晚霞》 2015年第19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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