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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提单背书拒付案谈卖方结汇的风险规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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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记名提单不利于货物的流转,不记名提单又存在较大的提货风险,因此不列明收货人,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货权的控制和转移的指示提单得到普遍采用。但是在指示提单项下,提单的转让必须背书,货权的转移也是通过背书来实现的。在信用证业务中,若提单背书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不仅将导致银行拒付,甚至导致货物的损失,给企业带来钱货两空的风险。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76-78,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江苏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5SJD023)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顾民.最新信用证(UCP600)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9.
  • 2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M].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28.
  • 3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SBP745)[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 4阁之大.UCP600解读与例证[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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