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记名提单不利于货物的流转,不记名提单又存在较大的提货风险,因此不列明收货人,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货权的控制和转移的指示提单得到普遍采用。但是在指示提单项下,提单的转让必须背书,货权的转移也是通过背书来实现的。在信用证业务中,若提单背书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不仅将导致银行拒付,甚至导致货物的损失,给企业带来钱货两空的风险。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76-78,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江苏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5SJD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