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利的性质与功能是有区分的。基本权利的性质指向基本权利的内核,而基本权利的功能则是它对外所产生的作用。对二者作出区分,不仅是词汇本身的要求,更源于宪法学科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它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基本权利,明确每一项基本权利的独特属性与功能,以及相应的国家义务,最终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基本权利存在四种性质,即只具有消极权利性质、只具有积极权利性质、既可能是消极权利性质也可能是积极权利性质、消极权利性质与积极权利性质的结合。基本权利的功能分为防御功能、受益功能、侵害排除功能、救济保障功能、制度保障功能、违宪审查功能。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8-13,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