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三年前入职到一家公司时,约定我的工资为6000元/月,公司也一直以此金额比例为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近日,公司基于经营出现严重亏损,制定并执行了减少支出方案,其中包括对所有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最低参保基数1280元/月投保,我自然也不例外。鉴于此举将给我日后养老金的领取数额造成较大影响,我曾要求公司按原来标准缴纳,但却被公司一口回绝,理由是只要其没有低于最低标准缴纳,就意味着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按什么金额缴纳是公司的自主权,我无权干涉。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