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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区院: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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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下旬,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向该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发出纠正侦查违法通知书。原来,该院在审查韦某等人盗窃案中发现,侦查卷宗五份辨认笔录与另外五份辨认笔录中的见证人“韦某斌”的签名与拇指印明显不一致,经询问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该“韦某斌”均为同一人。
作者 江赞
出处 《公诉人》 2015年第9期62-62,共1页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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