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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类型化语境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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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给付不当得利和因受损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不当得利,基于占有关系原理,考虑到损益变动之原因及具体情形在受损人的支配之下,应由受损人承担“无法律上的原因”的结果责任。非因受损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不当得利则主要包括基于受益人或第三人行为的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以及基于自然事件和法律规定的非给付不当得利,对于前者,“无法律上的原因”的结果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因此时权益变动是在何种情况下和基于何种原因发生均属受益人所支配的空间领域;而对于后者,受损人只要能证明事件的存在和法律规定具体要件的存在,即可推定“无法律上的原因”成立。、
作者 石学敏
出处 《消费导刊》 2015年第11期364-365,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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