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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是否应该赔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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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原告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起亚牌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交蝥部门认定起亚车主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奔驰车经维修共花费维修费67421.81元,同时原告委托二手车评估事务所评估奔驰车因事故贬损值为8万元,鉴定评估费为2000元。起亚车投有交通事故强制险,对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鉴定费用和车辆贬值费共149421.81元;要求保险公司对维修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答辩称:1.原告主张车辆贬值价值,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范围,原告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2.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超过评估有限期,评估应该在最后修理终结后进行,评估结果无效。3.被告车辆购买了保险。本案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作者 赵元松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5期201-20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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