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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诱骗他人入股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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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经人介绍认识江某,江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A公司资金困难,以A公司名义向陈某借款3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即2010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11日)。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江某和王某,A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一次偶然的机会,江某发现了一个新的投资项目,能够改善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江某和王某讨论后决定将江某认缴的部分股份转让给陈某,并通过了股东会决定。
出处 《华商》 2015年第6期82-83,共2页 Chinese Business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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