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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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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5年第15期80-80,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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