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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地方立法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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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省乡镇、街道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不仅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也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支持,政府的支持并不会影响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这一本质特征。条例明确规定了县(市、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出处 《宁夏人大》 2015年第9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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