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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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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囝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出处 《粮油加工(电子版)》 2015年第9期66-66,共1页 Machinery for Cereals Oil and Food Processing Main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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