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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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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清算中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其目的被限定在清算事务范围内,公司成立的清算组取代法定代表人行使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法定代表人既不是清算组成员,也未取得清算组授权而对外实施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取得清算组追认才对清算中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作者 何建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6期65-6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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