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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位使用权及其转让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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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常见的向经营者出让商位使用权的协议系租赁协议,经营者据此享有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权。经营者将其在期限内的商位使用权及后期的续租权转让给他人,属于租赁合同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让与),而非买卖或转租关系。受让方根据转让协议取得的商位使用权能否阻却法院执行行为?
作者 陈建勋 沈伟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6期93-96,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民法债篇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94、297页.
  • 2钟小文.浅析转租法律问题[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36-40. 被引量:7
  • 3郑玉波:《民法债篇各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48页.

二级参考文献3

  • 1[1]黄立.民法债篇各论(上)[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2[2]郑玉波.民法债篇各论[M]. 台北:三民书局,1986.
  • 3[4]史向宽.债法各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共引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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