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马迁在《刺客列传》中写了五个人:曹沫、专诸、豫让、聂政和荆轲,前三人生活在春秋时代,后两人生活在战国时代。他们都以刺杀行为而青史留名,刺杀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存在的目的。与后世职业刺客不同,他们的刺杀行为事实上也是自杀行为,他们以自己的死亡来证明自己的存在,并展现出个体精神或职业精神。这些人中,除了曹沫是个将军外,其他人都可归纳到“客”或“士”这一群体中。一曹沫和专诸曹沫是鲁国的将军,在对齐国的战争中失败,鲁国因此不得不割地求和。当两国国君就割地一事在坛上盟誓时,曹沫突然拔出匕首劫持了齐桓公,逼迫齐桓公归还鲁国之地。这一行为违背了双方的盟约,但在“齐强鲁弱,
出处
《文史知识》
2015年第11期50-55,共6页
Chinese Literature and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