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与新预算法配套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之一,《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应首先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修订草案》虽呈现出诸多亮点,但难掩其误入部门化与管理化的歧途。前瞻性考量当下国情,推进预算治理现代化才是条例修订之正道。面对《修订草案》宗旨定位异化、体例结构失范与权责配置偏颇之境况,应立足预算共治、预算善治与预算法治三重治理维度,去矫正立法宗旨、修缮体例结构和优化权责配置,这才是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的核心路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29-138,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预算法治化研究"(14ZDC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