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12年8月13日到某仓储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某村。2014年7月30日,仓储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无奈之下公司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河北。仓储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王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以解决王某上班路途遥远等困难,但王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10期32-34,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