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家蔬菜有限公司的职工.自2011年12月1日起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称,2014年8月28日16时左右,工作中因需要找领导签字,从22楼走步行梯到21楼时,不慎踏空楼梯,摔倒在楼梯拐角处.碰伤头部导致脑出血。应为工伤。公司则认为,李某脑出血是自身疾病所致.并非工作原因导致现在的后果,不是工伤。在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下.李某向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10期43-44,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