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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达成后能否再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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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2日,农民工陈某在工地上班从高处坠落,受重伤住院。2014年5月30日,施工单位与其家属签订五万元解决纠纷的一揽子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由施工单位赔偿其五万元,陈某家属保证收到五万元赔款后不得再就此伤害向施工单位另行主张权利。不久,五万元用尽,陈某还在医院病床上不能动弹.家属向施工单位求援,施工单位以家属无权再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为由拒绝。其后,家属得知陈某应属于工伤,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施工单位没有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施工方应当赔偿其各项损失三十多万元。于是.陈某家属向福州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作者 郭森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10期45-4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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