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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审批年龄存歧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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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0年9月30日止)并报县劳动局鉴证.该合同书的第二条工作内容明确约定:公司安排王某从事会计出纳工作(会计初级职称)。2010年4月,王某按照公司规定内部退养。退养之前一直从事会计出纳工作。2014年2月,王某年满50周岁.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报退休,人社局批准了王某退休,但王某认为自己应该55岁才退休。便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县人社局的退休审批。
作者 杨翔 姜奉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10期50-51,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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