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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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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日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11日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15年第19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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