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众筹平台发展面临各种问题,设定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行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应根据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不同情况合理设定准入条件。《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存在不少问题:规定模糊有待明确、细化;筹资者囿于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没有必要;没有规定领投人市场准入制度;直接限定投资者禁止进入有失妥当。相关问题应该在今后修改稿中予以体现或者指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50-54,共5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科研基金"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D011419)的中间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