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在刑事法律援助中采用公设辩护人制度。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的法律基础是1928年《刑事诉讼法》、1935年《刑事诉讼法》及1939年《公设辩护人条例》,现实成因是指定律师制度运作不彰、律师公会积极推动及域外相关制度的影响。由于受客观时局限制,公设辩护人制度未能有效施行,其象征意义胜于功能实现,这不免让人质疑其成为宣示政权合法性或权力集中化的手段。但不可否认,公设辩护人制度仍体现了民国时期对被告人律师辩护权的重视。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81-86,共6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FX013)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3M54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