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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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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出处 《中国博士后》 2015年第4期32-3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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