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统管"包括"实质的省统管"和"变通的省统管"两种情形。在"变通的省统管"背景下,由于相关的法律没有修改,与实行"省统管"之前相比,地方人大与同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两者仍然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地方人大对同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会有所削弱。在"实质的省统管"背景下,地方司法机关不再由同级人大产生,也不再对同级人大负责,但同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依然可以监督同级司法机关,当然其监督方式则受到一定限制,行使人事任免权、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等监督方式将不能使用。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69-76,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