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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批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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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修改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5]15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请认真组织实施。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年第29期26-2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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