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在各家发卡银行提供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一般均有“甲乙(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在诉讼实务中,法院一般又认可上述管辖约定的法律效力,发卡银行向己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基本上会被受理。但是,近年来,随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工商局等监管部门在对发卡银行领用合约合法性的检查过程中,往往将上述管辖约定认定为霸王条款,认为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己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限制了持卡人的权利,要求发卡银行整改,这成为困扰发卡银行的一个疑难问题。
出处
《中国信用卡》
2015年第10期74-75,共2页
China Credit C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