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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不明确内容修改为明确具体的内容”超范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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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将不明确内容修改为明确具体的内容"是否超范围,审查指南给出了具体的判断示例,但并未对"不明确内容"做出清楚的解释;笔者尝试从讨论一具体案例出发,阐述审查员考虑此类问题存在的思维误区,并且立足于专利法第33条立法本意对此类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以及对"不明确内容"的理解提出了个人见解,以期能够给审查员的审查实践以及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撰写、修改提供一定参考。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5年第10期106-110,共5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243.
  • 2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8.
  • 3李越,李新芝.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合理适用[J].审查业务通讯,2013(11):1-13.

共引文献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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