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制度对于权利的实现至为重要:权利需要法律制度的确认方为合法,法律制度为实现权利提供保障。而法律制度的供给又依赖于立法活动,政府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最主要的供给主体,因此,政府在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中承担着重要的立法责任。这种责任既是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需要,也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政府在制度供给中的立法责任存在的问题表现为责任缺位、责任不明和责任失范。解决问题之策是强化政府制度供给责任意识,明晰政府立法权责规范,建构政府立法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救济机制。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5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基金
扬州市2014年度扬州社科重点课题:"责任政府视域下的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研究-以扬州为例"(yzsk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