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个难得的"以下犯上"案例为讨论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诉讼之道提供了契机。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享有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案例一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几无差别,而案例二因涉及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超越了行政诉讼"民告官"的本义,有"官告官"的意味,可能并不是行政诉讼所能容纳的,需要通过另外的诉讼渠道得以解决。两个案例的法治意义在于,实践了依法行政的理念,彰显了司法公信和权威,也为建构权限争议诉讼提供了启示。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