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极的确认之诉具有强制起诉的功能,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须通过诉之利益的认定来予以限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欠缺对诉之利益的认定标准时,诉前交涉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作为判断确认利益有无的条件。在因人身侵权损害及其"后遗症"的纠纷中,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一方在通过诉前交涉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效果,当双方法律关系处于不安定状态而有救济之必要时,可以通过提起债务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范围。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85-87,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