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首次入法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这一制度的存在反映了我国自古以来的"恤幼"传统[1],有其不可轻视的价值。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一制度在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困境,仅依靠新《刑事诉讼法》的寥寥三条规定很难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程序方面。因此,要立足于检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88-90,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