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冤假错案的产生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而且直接削弱公民对法律的信赖。毫无疑问,这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极大挑战。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比较多,而侦查阶段所犯的错误具有不可弥补性。对于侦查阶段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应从执法理念、刑讯逼供、证明标准、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辩护权的角度来分析,并由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94-96,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