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后京都时代以来的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及其具体实施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12月,一年一度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立马举行,"立马气候行动呼吁"采用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及各自能力",拆除了区别责任之间的界限。为了促成2015年新协议的达成,应当综合气候变化的历史和当今责任及各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因素,将国家及其责任进行重新分类。在未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中我国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贡献,逐渐树立国际气候治理领军者的形象。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106-109,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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