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环境保护法》第59条明确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并配套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从而使得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及其实施程序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作为一项新兴制度,在法律上予以确立仅仅是一个开端,关键还在于制度本身要不断完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中限期改正期限的确定方式、复查的形式以及按日连续处罚的次数方面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可能。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110-113,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