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份.由浙江A公司(系总承包方)、沈阳B公司(系指定分包单位.持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级资质)与业主签订《空调工程分包协议》.分包协议约定:(1)属于总包范围内的空调工程由业主指定分包给沈阳B公司;(2)指定分包工期应按总承包方浙江A公司的进度安排完成.指定分包工程不得使总承包方的施工进度受到影响:(3)分包工程价款为3200万,总价包干.除工程变更等因素外.不做调整:(4)分包工程价款在得到总承包方确认后,由业主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单位.付款前指定分包单位应向业主开出付款通知书及合法发票;由业主直接向分包单位付款,仅为付款方式上的便利安排.并不改变分包合同的性质.如业主未付款的.则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出权利主张,而不得径行要求业主付款:(5)指定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支付2%的协调配合费。分包协议附属于2006年1月份浙江A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
出处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
2015年第10期122-123,共2页
Interior Architectur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