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境内众多企业采用VIE模式境外上市融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如对其中协议的"规避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合法性层面的质疑。同时,监管机关对VIE模式的监管也存在困境,一方面基于维护法律权威和国家金融法治以及VIE模式所暴露问题的考虑,需要对VIE模式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基于VIE模式在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运用普遍,并满足我国境内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不便直接、主动否定VIE模式中的协议不合法。有鉴于此,我国监管机关应该从"立法从严、执法从宽"向"立法从宽、执法从严"的监管思路转变,顺应世界各地区之间相互投资趋势不断加强的趋势,不断放宽投资环境,采用功能性监管模式,探索与国际合作监管的方法,以此来突破目前面临的监管困境。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151-157,共7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内幕交易的多元化法律监管制度研究"(XZYJS2014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