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开发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资源动力;另一方面造成巨大的生态破坏,所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刻不容缓。文章主要从从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法律机制的定义出发,以内蒙古自治区在相关资源开发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从立法完善与运用现代金融手段来解决这一难题的几点措施。
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第10期123-124,共2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呼伦贝尔草原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研究"(NJSY13328)
呼伦贝尔学院重点课题"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开发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YJZD20120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