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食品半成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法〔2015〕5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出处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15年第5期603-603,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