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产税改革应协调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税立法权,在法律对房产税基本要素灵活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地方人大确定诸如征收区域等具体实行措施。在依托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税收管理部门还应与规划、建设、城管、人口等管理部门协同,对违章建筑、房屋租赁或借用、政府办公用房出租等情形,按照经济实质进行征税,以体现税收公平。需要改变直接按房屋交易价值征税的方式,参照房屋现值为计税依据,做好政府房产估值机构和制度建设。应构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纳税人信息纳入信用征信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权利,以消除征收直接税过程中的各种困难。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23-29,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13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财政民主理念下的房产税制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3BFX1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