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是我国有影响的一种举证责任理论。该理论存在两个重要的假设前提:一是在实现结果责任之前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中,它们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二是所有这些行为都指向一个目标——结果责任。该理论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假说。以普通民事诉讼为考察对象,把诉讼的全过程(从起诉、立案、到提交证据、法庭辩论和判决)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这个极为重要的节点和理论工具。从起诉、提供证据到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这个时间范围内,本身构成一个密切联系的、自成体系的证据行为发生系统——提供证据行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的建立者忽略了此点,以为得出最后结果之前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由"行为责任"一词中的"行为"所抽象涵盖。在举证责任领域,举证行为包含提供证据和对证据加以说明以使证据具有说服力两个行为。提供证据行为对应提供证据的责任,原被告均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该责任可以在原被告双方之间转移。说服行为对应的说服责任是不可转移的,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它由原告负担,在特殊的民事诉讼中它由被告负担,它也是由法官或陪审团作出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与判断所形成的结果责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24-134,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