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刑法对环境保护不乏明文规定,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在刑法适用层面上存在证据收集瓶颈、因果关系认定困境,在刑事法介入层面上存在以罚代刑、行政机关移送障碍等诸多因素,导致刑事法规制路径双重失灵。在新形势之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污染环境罪"(旧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需要重新解读;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借鉴域外刑法中的疫学因果关系;案件移送及其处罚机制等也要改进,以完善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介入制度。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53-59,共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重庆市教委研究生创新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刑法治理模式研究>(编号:CYB1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