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适用对象范围的狭窄和适用标准的模糊,导致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和运行出现了诸多问题。应当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进行适度扩张,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和服刑期间患精神病的三类精神病人纳入强制医疗程序,并且更加细化对"暴力行为"、"严重"和"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适用标准,从而规范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为整个程序的合理运行提供支持。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88-91,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金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检察调研重点课题项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构建与完善"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