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转让一项技术,公司主动放弃增值税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请问,主动放弃增值税减免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10期51-51,共1页
Tax Paying